南航启动第三批大兴转场工作,在大兴机场航班占比持续第一

把法治政府建设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着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加强省市县乡四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全面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

六是坚持依规治党,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三是全面贯彻落实安全发展理念,依法保障高质量发展,依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国家各项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法治环境、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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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作出专门部署、提出更高要求。一是做好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推进,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全面加强。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要求载入国家机构组织法,载入政协、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国有企业、高等学校、有关社会组织等的章程,写进新制定和修改的重要法律法规之中,极大推进党的领导入法入规。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党的领导法规制定工作,出台了《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等,规范了党对政法、宣传、机构编制、农村等工作的领导,有力推进了党的领导制度化、规范化。只有全面依法治国才能有效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才能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特征,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2018年起开展的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显著成效,社会治安环境明显改善。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

一、全过程人民民主开辟了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新境界 民主是马克思主义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是无产阶级解放全人类并最终解放自己的一个强大理论武器。⑧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结合起来,在古老的东方大国建立起保证亿万人民当家作主的新型国家的民主制度体系,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成为具有显著优越性和强大生命力的国家制度形态。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坚持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特征,坚持人民至上、以人民为中心、以人民为主体,充分发挥最广大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是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一切造福人民的民主。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创造性意义在于,它不仅有完整的制度程序,而且有完整的参与实践,能够确保党和国家在决策、执行、监督落实各个环节都能听到人民的声音、体现人民的意志,充分体现了全体人民对民主权利的全享有、民主实践的全主导、民主过程的全参与、民主运行的全监督。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始终不渝坚持的重要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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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马克思主义民主观深刻指出,民主是国家形式,是国家形态的一种,民主制是作为类概念的国家制度②。四、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全覆盖真管用的民主 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走出一条中国式民主发展新路。邓小平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要看人民有没有进行民主选举的权利,也要看人民有没有进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属性,体现了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体现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体现了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要求。12习近平:《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2014年9月21日),载《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外文出版社2017年版,第292页。⑩参见习近平:《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4年9月21日),载《人民日报》2014年9月22日,第2版。这一制度从根本上决定了我国民主的社会主义性质,规定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政治本质和发展方向。

决定了国家必须为人民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实现当家作主,提供平等真实有力的经济条件和物质保证。更加切实、更有成效地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必须把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紧密结合起来,始终坚持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在民主政治建设中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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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最新提炼和高度概括,科学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深刻内涵、时代特征和政治优势,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标志着我们党对人类政治文明发展规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规律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高度。所以说,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丰富了民主的形式、拓展了民主的渠道、加深了民主的内涵。

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既坚持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又发挥了各方面的积极作用。就是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能够有效维护国家独立自主,有力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维护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福祉,是一套行得通、真管用、有效率的制度体系作者简介:王磊,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原则性就是保障人民生命健康,行政执法在坚持这个大原则的前提下,基于疫情防控期间遇到的各种复杂情形,可以有一定的灵活性。因此,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做好行政执法工作更需要讲究方式方法,避免疫情期间引发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避免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转化为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49 条规定的政府可以采取的措施中的第二项就包括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第四项包括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由于新冠病毒肺炎的传染性较强,医疗机构依据法律所采取的隔离措施就需要行政执法部门予以配合,否则不利于疫情防控,此外,政府防疫期间采取的限制或停止聚集活动的措施等,都不是常态下的措施。

例如,这些决定中有关公民出入公共场所需佩戴口罩的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政府有权监督,公民必须遵守,切不可以为在公共场所口罩可戴可不戴,误以为政府要求戴口罩没有法律依据而不听工作人员劝说甚至引发争吵。应急状态下的危险程度没有紧急状态那么高,应急状态下的防疫不是法律真空,不但不能淡化法治,反而应更加强调法治,并且应当把能否树立法治理念、依法推进疫情防控工作作为衡量一个地方、一个部门防疫工作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的一条重要标准。

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取的一些重要措施基本都属于隔离类别的措施,这是由传染病的特点决定的。我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这期间行政执法工作任务艰巨、成绩突出。

隔离是为了通过限制人的流动来防止传染病传播的一种法定措施,隔离在传染病爆发期或疫情较为严重的地区显得更为重要和迫切。事实上,社区工作人员和保安的行为具有法律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11 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还针对疫情防控工作及时作出了一些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上海、浙江、北京等 20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都制定了相关地方性法规,这些决定属于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都具有法律效力,既是行政执法的依据,也是公民守法的准则。避免出现一些地方因为严格限制人员流动而导致个别人停留在两地之间的桥梁或公路上进退两难、有家难归的情况。

再次,行政执法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隔离本身是为了防止病毒的扩散和救治病人,而不是对患者、疑似病人或来自疫区的人的歧视,人格尊严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得减损。

居民对于参与协助管理的各种社会力量应当给予充分的尊重和支持,但现实中有的居民对于社区工作人员或保安监督居民戴口罩、给居民量体温等不能给予很好的理解和配合,认为他们没有权力这样做。一方面,老百姓面对这些措施需要一个接受和理解的过程,况且防疫期间的老百姓大多都处在对疫情的恐惧之中。

常态下的诸如《刑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许多法律规范不仅没有因为防疫工作而被停止执行,反而应被更加严格地执行。医疗机构应当及时采取的措施主要是隔离(《传染病防治法》第 3 条、第 39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主要是限制或停止人群聚集的活动(《传染病防治法》第 42 条)。

基层工作人员及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有助于减轻行政执法的负荷,但他们毕竟不是专业的行政执法人员,要提醒他们在参与执法的过程中同样应当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避免滥用协助执法或协助管理职权,更不得出现违法犯罪的情况。隔离不仅涉及到公民人身自由,还涉及平等对待确诊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不同类别的人。另一方面,行政执法人员也面临时间紧任务急的问题,长时间加班加点,心理压力较大等。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行政执法对于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至关重要,疫情防控期间的行政执法与常态下的行政执法相比有一些不同特点,充分认识这些特点对于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推进疫情防控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这里的封锁 交通管制 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施 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等都是隔离类措施。最后,行政执法具有原则性与灵活性。

其次,疫情防控期间行政执法具有紧迫性。进入专题: 新冠肺炎 行政执法 。

在行政执法工作量大、面广,几乎涉及家家户户的情况下,行政执法力量下沉,基层工作人员,包括街道办事处干部、居委会村委会工作人员以及社区志愿者等广泛协助和参与行政执法。《宪法》规定的紧急状态和《戒严法》规定的戒严都是应对最高程度的社会危险和威胁时采取的特别手段(《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69 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的说明 ),紧急状态下国家可以依照本法在戒严地区内,对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行使作出特别规定(《戒严法》第 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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